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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与臧仁汉、赵乐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臧仁汉,赵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00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高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臧仁汉。被执行人赵乐东。本院根据(2012)温乐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与臧仁汉、赵乐东(2013)温乐执民字第1003号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64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乐执民字第1003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