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小明与潘颖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明,潘颖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42号原告吴小明,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胡桂芬,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颖洁,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明诉被告潘颖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明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6.5元,由原告吴小明负担。审 判 长 杜 轶 群代理审判员 李 昇 毅代理审判员 郭   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