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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刘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