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池仁胜与陈祥良、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仁胜,陈祥良,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941号原告池仁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晓勇。被告陈祥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晓洪、方志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光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胜与被告池仁胜、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仁胜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池仁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仁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1元,由原告池仁胜负担。审 判 长 张浩杰人民 陪 审员 黄树贤人民 陪 审员 邵小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姚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