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顺庆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罗某与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946号原告罗某,男。被告青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