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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潘超与杨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超,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潘超。被执行人杨军。申请执行人潘超与被执行人杨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返还货款28700元、诉讼费259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解,被执行人杨军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支付执行费3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眉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