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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鑫晟隆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成发实业有限公司、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执行人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在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丙集团有限公司在绿成国际包装(金湖)有限公司的股权。现查明,被执行人某丙集团有限公司在绿成国际包装(金湖)有限公司投资的注册资金800余万元已经转移到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绿成国际包装(金湖)有限公司转移到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5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