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春雷与李少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雷,李少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杨春雷,农民。委托代理人:金辉,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少勇,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负责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爱华,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雷诉被告李少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本院依法收取156元,由原告杨春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