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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倪永青与张新、福州闽黄种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青,张新,福州闽黄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229号原告倪永青,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长丰县。被告张新,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原住肥西县。被告福州闽黄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汪孝建,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倪永青与被告张新、福州闽黄种业有限公司种子质量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8年2月就离开原籍肥西县,在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经营合肥市蜀山区鑫运种子经营部,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地均在合肥市蜀山区,故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长期在合肥市蜀山区经营合肥市蜀山区鑫运种子经营部,其经常居住地不在肥西县,故被告张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世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