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瓦莉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瓦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瓦莉,绰号玛丽,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1年5月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300元;2011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吕兵,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瓦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瓦莉及其辩护人汪吕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王瓦莉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该二人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长虹后街小区**出租房的住处内,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邬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约4克;2012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瓦莉在其住处内再次向邬某出售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到毒品疑似物若干。经鉴定,其中有34.24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9.021克毒品检出大麻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瓦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邬某、段某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侦查机关搜查王瓦莉住所的录像光盘,取保候审决定书、武警江苏省消防总队医院检验报告单、心电图、监管场所健康检查表、监管场所拒收情况登记表、板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瓦莉的照片、户籍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瓦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瓦莉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瓦莉的辩护人辩称:一、公安机关在出租屋中所查获的毒品,不能全部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且所查获的毒品,不排除有自己吸食的部分;二、被告人王瓦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不能因为主犯未到庭而不认定从犯;三、被告人王瓦莉系自首;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所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公诉人答辩称,第一,出租屋系被告人与周某某同居处,两人长期贩毒,以贩养吸,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抓获之后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其作用与周某某相比,相对较小;第三,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人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公诉人的答辩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瓦莉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瓦莉曾因涉毒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瓦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冰壶四个、电子称二个、笔记本二本均予以没收销毁,现金2025元用于冲抵罚金,六张银行卡及一张邮政储蓄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萍审 判 员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