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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傅镇辉与朱水芳、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镇辉,朱水芳,蒋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1号原告:傅镇辉。委托代理人:傅旭燕。被告:朱水芳。被告:蒋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镇辉与被告朱水芳、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需要在案外自行协商,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姚望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