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傅镇辉与朱水芳、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镇辉,朱水芳,蒋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1号原告:傅镇辉。委托代理人:傅旭燕。被告:朱水芳。被告:蒋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镇辉与被告朱水芳、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需要在案外自行协商,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姚望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