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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杨世有与玉林市中宜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世有,玉林市中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1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世有,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中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申请再审人杨世有因与被申请人玉林市中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杨世有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本人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夜间加班,中宜公司应当向本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和夜班加班费20714.84元,公休日加班费41875.86元。本院认为,根据杨世有与中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杨世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某一时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合同还约定中宜公司没有加班安排,杨世有自行加班的,中宜公司不予支付加班费用且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本案中,杨世有申诉主张其于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夜间加班没有证据证实,其要求中宜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和夜班加班费20714.84元,公休日加班费41875.8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中宜公司支付杨世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杨世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世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宝林审 判 员  杨宁群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