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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葛宜红申请执行陶自才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宜红,陶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葛宜红,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6幢2单元1504室,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06027377。被执行人:陶自才,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光西路北一巷东二栋1—202室,住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6幢2单元1604室,身份证号码340802197709150898。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自才在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安庆金雷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