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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郑瑞乐,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原告黄某为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瑞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02年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时与原告相识、相恋,同年7月2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卢某甲,现就读于瑞安市新纪元小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双方曾到外省经商,初期生意不错,但后来生意越来越差,最终亏损6万余元人民币。此后,原告只得带女儿打工过日子,而被告却在家游手好闲,为此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对被告越来越失望。双方做生意亏损的钱和被告家原先的负债,共计10多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压得原告透不过气来,无人诉苦,只能独自流泪。2008年5月原告出国至意大利务工。期间,原告将在国外所赚的每一分欧元都寄给被告,想好好过日子,但被告却说原告有外遇,为此双方又一次争吵。双方由于缺少沟通理解,矛盾逐渐加深,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此外,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共同债务9万元人民币,其中欠卢某1万元人民币、原告父亲2万元人民币、黄某4万元人民币、红某2万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产及债权。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故此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共同债务9万元人民币由原、被告共同负担;三、女儿卢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依法负担;原告黄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3份,以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卢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7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甲。2012年7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烽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