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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闫某3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3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3,女,198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3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于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闫某3伙同许某2(已判刑)等人,以被告人闫某3和李某登记结婚需要彩礼钱为由,在蓬莱市某甲村合伙骗取李某钱物合计22500元。2、2009年5、6月份,被告人闫某3伙同他人以被告人闫某3和王某2申登记结婚需要彩礼钱为由,在阳谷县某甲村骗取王某2申钱物合计25000元。3、2009年5月份,被告人闫某3伙同汪某3(已判刑)等人,以汪某3和王某2登记结婚需要彩礼钱为由,在肥城市某甲村,合伙骗取王某2现金189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闫某3在公安侦查阶段退回赃款6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22000元、发还王某2申25000元。被告人闫某3于200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于2011年9月16日主动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警三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3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李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共同作案人汪某3、许某2、李某2的供述,被害人收到退赃款的收据,被告人闫某3主动投案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3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3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后能退出赃款,并缴纳罚金,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闫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军助理审判员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