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刘秋华,侯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刘秋华,侯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05号原告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时代金融中心22楼H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思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卫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德馨街18号,组织机构代27944396-7。法定代表人刘秋华。被告刘��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侯斌,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