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泽晨与崔杰辉、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晨,崔杰辉,王喜平,张现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张泽晨,高中,邢台市粮食局退休职工,。被告:崔杰辉,邢台市粮食局退休职工。被告:王喜平,自由职业,系崔杰辉妻子。被告:张现州,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晨与被告崔杰辉、王喜平、张现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泽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