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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泽晨与崔杰辉、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晨,崔杰辉,王喜平,张现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张泽晨,高中,邢台市粮食局退休职工,。被告:崔杰辉,邢台市粮食局退休职工。被告:王喜平,自由职业,系崔杰辉妻子。被告:张现州,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晨与被告崔杰辉、王喜平、张现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泽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