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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金霞皮件有限公司与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霞皮件有限公司,韩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485号原告:青岛金霞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灵山路与齐长城路口东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召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祥,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霞皮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霞皮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