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双琴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吕忠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琴,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吕忠元,陆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陈双琴。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号金鹰大厦*楼**楼。代表人:朱静风,该公司经理。被告:吕忠元。被告:陆国军。原告陈双琴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吕忠元、陆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双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