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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施艳与杭州深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艳,杭州深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701号原告施艳。被告杭州深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1号楼1号门面。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艳与被告杭州深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向被告杭州深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施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