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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5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与谢志勇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谢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51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文波。被执行人谢志勇,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深宝法房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07年9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660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阳春市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6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394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回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志勇银行存款人民币828547.5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志勇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鹏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创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