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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维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周维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维维。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维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世常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