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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美合、王兰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美合,王兰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堂,该社信贷员。被告刘美合,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平县。被告王兰停,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美合、王兰停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14日以找不到被告王兰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