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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邓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博罗县。被告卢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邓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双方就于2003年12月16日匆��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2004年11月5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卢某乙,2007年1月11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卢某丙。结婚之前,原、被告并无感情。结婚之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难以建立。特别是,被告长年不务正业,且有严重的吸毒行为,并为筹集毒资多次犯罪,2011年6月1日,被告因盗窃被抓获。2012年4月30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博罗县公安局查获,并被强制戒毒两年。因原、被告双方缺乏夫妻感情,且被告有吸毒恶习,屡劝不改,原告曾于2O11年6月2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经过一年多以来的冷静思考,认为双方再维持这样无感情、形同虚设的夫妻关系己毫无意义,只有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才有获得幸福生活的希望,为此,原告坚��要求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家乡博罗县XX小组于2012年1月每人分得10000元,在被告手中,离婚后,被告应当依法将该10000元人民币的份额支付给原告。因被告被强制戒毒,离婚后,儿子卢某丙、女儿卢某乙归原告抚养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教育。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婚姻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令离婚后儿子卢某丙、女儿卢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费800元/人;3、判令被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0000元给原告;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我给强制戒毒后表现好,现做管理人员,接到原告的离婚诉讼状时心情很不好,我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离婚,小孩我不同意二个都由其抚养。另我��有钱补偿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2月16日双方到博罗县罗阳镇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4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卢某乙,2007年1月11日生育儿子卢某丙。2011年6月1日被告卢某甲因在博罗县罗阳镇文化中心建筑工地发生盗窃行为,当天在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的主持下作了调解处理。原告于2011年5月26日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为由离开被告家至今,并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2年4月,被告被强制戒毒。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且在未能和好期间被告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这二个条件均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提出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夫妻感情仍然良好而不同意离婚,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婚生小孩抚养问题本院采纳原、被告意见,卢某乙由原告抚养,卢某丙由被告抚养。对于原告要被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10000元,根据被告现实际情况,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卢某乙,女,2004年11月5日出生,由原告负责抚养;卢某丙,男,2007年1月11日出生,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在强制戒毒期间小孩由被告父母监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永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