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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开勇与练有林、郭喜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勇,练有林,郭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周开勇,男,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练有林,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郭喜朋,男,住阳西县。申请执行人周开勇与被执行人练有林、郭喜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练有林应赔偿34410.8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被执行人郭喜朋应赔偿41518.1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两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15日,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到庭称,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听证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林良玺审判员  曾广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