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银财与浙江万峰钢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银财,浙江万峰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郭银财。被执行人浙江万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张琪。本院在执行郭银财与浙江万峰钢业有限公司(2013)丽松执民字第132号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122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美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