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双田,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亚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