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张海生、刘丽霞、范洪庆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张海生,刘丽霞,范洪庆,夏泽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张海生。被执行人刘丽霞。被执行人范洪庆。被执行人夏泽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生、刘丽霞、范洪庆、夏泽厚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存款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商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