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陕审民申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范明惠与定边县贺圈镇郑圈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明惠,定边县贺圈镇郑圈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0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明惠,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边县贺圈镇郑圈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郑双,该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范明惠因与被申请人定边县贺圈镇郑圈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2日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明惠于2013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范明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明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