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Peter Deng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PeterDeng,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PeterDeng。委托代理人段宏泉。委托代理人康丁月。被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圣德(CHEN,SUN-TE)。委托代理人杨建红。委托代理人徐力。本院在审理原告PeterDeng诉被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案中,原告PeterDeng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PeterDeng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eterDeng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徐祖绮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