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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187号莫才珍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才珍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才珍,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才珍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才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才珍为满足自己上网等开销,通过闭××(另案处理)介绍了解到被告人陆××家里有钱,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莫才珍在南宁市江南区平西村福居路南一巷61号附近,被害人陆××上学经过的巷子处,采用威胁、搜身等方式,前后五次对被害人陆××进行敲诈勒索,共从被害人陆××处得到人民币1050元。2012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莫才珍再次在被害人家附近守候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才珍亲属代其将退赔款1050元交到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才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莫×、黄×、唐××、闭××、陆××的证言,被害人陆××的陈述,被告人莫才珍的供述及户籍证明,退赔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才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才珍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莫才珍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才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退赔款人民币1050元,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江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永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