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永梯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梯,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忠华、代理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永梯来到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宿舍楼对面的仓库前,伸手把该仓库内的市话电缆线从仓库铁栅栏门缝中抽拉出来,拖到一墙之隔的原印刷厂宿舍楼左侧草丛中,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剪线钳、老虎钳把电缆线剪成小段,再用砍柴刀把外面的胶皮剥掉,剥出的电缆铜线放进编织袋中。被告人黄永梯在处理赃物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其即丢下作案工具逃跑,逃到新兴街“XX网吧”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盗窃的电缆线和作案工具也被公安人员依法提取扣押。经测量,被告人黄永梯盗窃的电缆线长度为49.93米。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340元。破案后,被盗电缆线已发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永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永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永梯窜到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宿舍楼对面的仓库,将该仓库内的市话电缆线盗出后拿到旁边宿舍楼左侧草丛中,其正剥取铜线时被接警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黄永梯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测量,被告人黄永梯盗窃的电缆线长度为49.93米。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1340元。破案后,被盗电缆线已发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证明,证人黄某某、陆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2005)平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永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己收缴退还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永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班义强审 判 员  梁东明人民陪审员  覃月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