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学宾与被告孙仲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宾,孙仲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高学宾。被告孙仲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宾诉被告孙仲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宾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收取188元,由原告高学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