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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学宾与被告孙仲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宾,孙仲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高学宾。被告孙仲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宾诉被告孙仲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宾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收取188元,由原告高学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