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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祝琳与高伟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琳,高伟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祝琳。委托代理人潘财荣。被告高伟娣。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琳诉被告高伟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委托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祝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伟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琳撤回对高伟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祝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