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龙、陆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龙,陆亚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8号。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国龙,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南岸秀庭7幢502室。被告:陆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龙、陆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