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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海涛、高恒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涛,高恒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涛,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高恒旭,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被执行人高恒旭有鲁P×××××号北京现代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恒旭所有的鲁P×××××号北京现代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