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姜培杰与王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培杰,王锡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姜培杰,农村居民。被告王锡勇,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培杰与被告王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培杰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培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培杰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