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利祥与曹怀飞、王利民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利祥,曹怀飞,王利民,杭州萧山万利方向机制造有限公司,汪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利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怀飞。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利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万利方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民丰村。法定代表人:王利民,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梅亮。再审申请人陈利祥因与被申请人曹怀飞、王利民、杭州萧山万利方向机制造有限公司、汪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利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建良审判员 盛红梅审判员 李艾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