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新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