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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新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