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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晓绒,乔倩楠被告武宁波,华泰财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绒,乔倩楠,吴宁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付晓绒,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乔倩楠,女,200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付晓绒之女。法定代理人付晓绒,女,简况同上,系乔倩楠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轶,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宁波,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号亚美伟博广场*层。负责人赵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攀,刘鹏坤,男,该公司职员。原告付晓绒,乔倩楠被告武宁波,华泰财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晓绒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轶,,被告武宁波,被告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鹏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晓绒,乔倩楠诉称,2012年3月10日,被告武宁波驾驶陕AGD6**号货车与原告付晓绒所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付晓绒及摩托车乘坐人乔倩楠受伤,摩托车损坏。原告付晓绒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19730.11元,尚需后续治疗费3500元。原告乔倩楠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200元。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付晓绒与被告武宁波分别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513.20元(不含武宁波垫付医疗费用)。被告武宁波辨称,同意赔偿原告交强险外经济损失。被告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辨称,同意按交强险合同条款约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武宁波系陕AGD6**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被告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系该车交强险的保险人。2012年3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武宁波驾驶陕AGD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贾东路东赵村小侯组丁字路口时,与至韩峪街道丁字路口处时,与原告付晓绒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其女儿乔倩楠)相撞,致付晓绒乔倩楠受伤,两车局部损坏。原告付晓绒入住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44259.11元,经法医鉴定尚需后续治疗费3500元。乔倩楠入住临潼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1110.58元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付晓绒与被告武宁波分别负同等责任。本事故造成原告付晓绒经济损失:医疗费44259.11元(含后续治疗费3500元),误工费4200元(70元/天x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天x11天),营养费220元(20元/天x11天),护理费880元(80元/天x11天)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合计51289.11元。造成原告乔倩楠经济损失:医疗费111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30元/天x3天)护理费240元(80元/天x3天),交通费100元,合计1540.58元。同时造成原告付晓绒财产损失(摩托车修理费)550元。其中被告武宁波先后垫付付晓绒医疗费22029元,垫付乔倩楠910.58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交通费,保险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不收侵害。被告武宁波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付晓绒人身经济损失1648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88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赔偿乔倩楠经济损失340元(护理费240元,交通费100元)。同时赔偿原告付晓绒财产损失550元原告付晓绒,乔迁楠交强险外经济损失,由被告武宁波按50%比例分别赔偿付晓绒17404.56元[(医疗费34259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20元)x50%]赔偿乔倩楠600.29元[(医疗费111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x50%]。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付晓绒经济损失17030元(人身损失16480元,财产损失550元),补偿乔倩楠经济损失340元。武宁波赔偿付晓绒经济损失17404.56元(实际已垫付22029元),赔偿乔倩楠经济损失600.29元(实际已垫付910.58元)。上述各项,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评估费100元,由武宁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漪审判员 张天宏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