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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春海与李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海,李中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544号原告林春海。委托代理人林娟(特别授权),女,系原告林春海之女儿。被告李中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海与被告李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海以被告李中权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案款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春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131)”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林春海承担。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