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春海与李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海,李中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544号原告林春海。委托代理人林娟(特别授权),女,系原告林春海之女儿。被告李中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海与被告李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海以被告李中权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案款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春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131)”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林春海承担。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