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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俞可达与宋良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可达,宋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24号申请人:俞可达。被申请人:宋良波。申请人俞可达为防止被申请人宋良波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良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东钱湖镇环湖南路288号卡纳湖谷山庄80幢1号的房屋,保全财产价值2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宋良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香榭岛1号C座的房屋,保全财产价值800万元。申请人俞可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俞可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良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东钱湖镇环湖南路288号卡纳湖谷山庄80幢1号的房屋,保全财产价值2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宋良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香榭岛1号C座的房屋,保全财产价值8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