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戴彦军与李琦、祁丽秋追偿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彦军,李琦,祁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戴彦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琦,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祁丽秋,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戴彦军与被执行人李琦、祁丽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彦军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琦、祁丽秋履行给付1.372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