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叶灿来与曾满娣、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灿来,男。委托代理人:钟锦亮,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满娣,女。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强,男。上诉人叶灿来为与被上诉人曾满娣、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灿来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756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萧稚娟审 判 员 何 飞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