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叶勇与温岭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王冬连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温岭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王冬连,金崇猛,董晓林,陶先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民初字第86号原告:叶勇。被告:温岭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被告:王冬连。被告:金崇猛。被告:董晓林。被告:陶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勇与被告温岭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王冬连、金崇猛、董晓林、陶先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原告叶勇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波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人民陪审员 邵伟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