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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96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磁县人。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