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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民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宋关明与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沈汉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关明。上诉人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纠纷已止。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坤审 判 员  谭 灿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