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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开明与被告濮阳县渠村乡中心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明,濮阳县渠村乡中心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904号原告:赵开明,男。被告:濮阳县渠村乡中心校。负责人:史曰岫,该校校长。地址:濮阳县渠村乡安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明诉被告濮阳县渠村乡中心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开明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开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开明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禹凯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