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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