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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谢根义与张栋、梁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义,张栋,梁蓉,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谢根义,男,生于1966年7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栋,男,生于1945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父。被告梁蓉,女,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妻。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农民,因犯合同诈骗罪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原告谢根义诉被告张栋、梁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2日在陕西省汉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根义、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栋、梁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根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3日,被告以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约定2012年1月3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由三被告清偿借款60000元。被告张栋、梁蓉未到庭,无应诉答辩意见。被告张某某辩称,当年在西安搞工程,需要租吊车,急需资金,就和父亲张栋、妻子梁蓉在原告处借现金60000元,并以家里的房子作为抵押。后来由于自己犯罪,没有能力清偿,等刑满释放后再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根义和被告张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栋系被告张某某之父,被告梁蓉系被告张某某之妻。2011年9月3日,被告张某某以搞工程需要租用吊车,和被告张栋、梁蓉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月3日,并用凤翔县陈村镇槐北村二组027号房屋作抵押,三被告出具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双方还约定:“如按期不归还,所有房屋归谢根义所有”。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借款至今未归还。原告谢根义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要求由三被告清偿借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后附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张栋、梁蓉从原告处借现金3万元,理应及时足额清偿,但三被告未及时履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由三被告清偿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证民间资金健康良性的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某、张栋、梁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谢根义借款陆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栋、梁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